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推进所有澳门娱乐官方网址的校风、学风、班风建设,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项目
1.省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3.省级先进班集体和院级先进班集体。
4.省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
5.院级先进学生干部。
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三条 省级和院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3.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锻炼达标,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
4.院级三好学生,学年考试课成绩均分达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须达良以上。
5.省级三好学生不仅要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第四条 省级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1)—(3)的学生干部,能够做到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为学院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者。
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考试课成绩均分达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须达良好以上。
3.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不仅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要在学院和班级工作中能够做到以身作则,大胆创新,成绩突出。
第五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表现突出。
2.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学年考试课成绩均分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及格以上。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在学院和班级工作中,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好,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师生反应良好。
4. 身体健康,能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5. 省级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在校期间必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其中一项的称号。
第六条 院级先进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各班级需上报全班学生素质测评名单,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先进班干部名单,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2.学习认真,学年考试课成绩均分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及格以上。
3.其它条件与优秀学生干部相同。
第三章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省级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同学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2.班干部以身作则,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班级中有较高的威信,班级同学能团结友爱,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学习风气好,班级学生的各项课程平均及格率和优秀率高。
4.班级学生所在教室和宿舍各项指标考核结果均名列前茅(秩序、卫生、文化建设等)。
5.班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和组织社会公益性活动,一年内,班级学生没有受校纪处分者。
6.班级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90%以上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班级学生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行为。
8.班级组建一年以上。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八条 评选范围:
1.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学院在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在校班级组建一年以上。
第九条 评选比例:
1.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比例按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
2. 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班在册学生总数的 4%。
3.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在册学生总数的4%。
4. 院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系在册班级总数的10%。
5.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系在册毕业生总数的1%,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班在册毕业生总数的4%,
6. 院级先进学生干部为每班一名。学生会、社团为每个部门一名。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方法
第十条 评选时间:每年10月份到11月底。
第十一条 评选方法:
1. 先进个人评选,根据学生操行成绩,班委会和辅导员、班主任提名推荐,学生民主测评通过,经系领导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2. 先进班集体由班级根据有关规定自评后,写出书面申请报系领导审定,学生处审批。
3.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经全院公示后最终确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1. 对先进个人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个人先进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2. 对先进集体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并下发文件通报全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