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推进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安排部署,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研究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教学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院长聘任。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补或者解聘。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学副院长兼任。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参与学院重大教学管理和教学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设置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定教学计划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院级教学团队、院级精品课程、院级精品专业、院级教学成果;审议决定参加省级以上评审的推荐项目。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和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审定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学名师与优秀教师评选方案及人选。
(五)评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资料,推荐参评人选。
(六)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检查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七)深入各系部,了解教学动态,并对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统筹协调各职能机构为教学服务的有关工作。
(八)完成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要求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分析、研究有关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