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是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及教学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学生学习,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应用能力,树立良好学习风气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所有澳门娱乐官方网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 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口试与笔试结合、实际操作考核等多种方式。各系(部)可以根据课程及专业的特点确定考试方式,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考查要坚持以平时考核为主,期末考核为辅的原则。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必须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 各系(部)在考核学生学习成绩过程中,要本着注重过程,强化实践技能的原则,根据课程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考试采用集中考试方式进行,每学期各专业的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四门。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程的考核,可以根据对学生的考勤,以及在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具体表现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请假一到两天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下者,由学生所在系学管办主任批准;请假七天以上三十天以下者,由学生处批准;请假三十天以上者,由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九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记载成绩。
第十条 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每部分成绩所占的比例,原则上按照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计算。具体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及专业特点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并由任课教师在开始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记载,可以采用五级分制,即90分~100分记为“优秀”,80分~89分记为“良好”,70分~79分记为“中等”,60分~69分记为“及格”、59分及以下分数记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按照五级分制记载。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应修内容者,应按照学院关于体育课免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时,均按照“60”分(五级分在及格以上时按照“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学生考试取得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照学生考试取得的实际成绩的90%记载。
第四章 成绩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三天内完成网上成绩填报并打印为纸质稿,将学生总评成绩登记表(2份)、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1份)和点名登记表(1份)等上报。经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办公室统一交到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保持成绩单的整洁,考核成绩不得涂抹。
第十八条 发现有成绩错误现象,必须及时给予更正。成绩变更按以下程序操作:
1、学生发现成绩错误时要提出书面申请;
2、由阅卷(呈报)教师在申请书上说明情况;
3、经系部核实并签署意见;
4、考试课须附考核试卷复印件,考查课带点名成绩册等有效证据,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更正。证据不足或在试卷或点名成绩册中成绩有更改痕迹时,成绩不予变更。
第十九条 如果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且填写“复查卷纸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进行查卷。
第二十条 查卷时,必须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复查,同时有两名以上非任课教师在场,复查结果须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将学生的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并且将学生的成绩单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成绩册由系部负责整理,并且于毕业生毕业前送交学生处,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于每年的十月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室负责提供往届毕业生的成绩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正规电玩游戏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