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职教育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学院“12345”工作思路,实现“1234”教学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学院教师在专业(学科)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提升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定“山西建院骨干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属于学术性称谓和资格,凡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且担任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聘教师均可申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岁及以下。
2. 从事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突出,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规定课时。
3. 承担本专业(学科)的建设工作,对本专业(学科)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能起草本专业(课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文件。
4.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5. 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开拓新课程,勇于教学改革,勇挑教学重担。
6. 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者积极更新教学内容,采用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或者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学科)知识竞赛、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中,成绩显著,为学院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荣誉或在业内产生过重大影响。
(二)业务条件
骨干教师必须近三年年度教师岗位考核均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一次;或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平均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并且教学效果好。同时,近三年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二项:
1.在课程开发、专业建设方面业绩显著,主持或参与本专业或者本课程的教学文件制订。
2.主持或参与院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国家级排名前7名,省级排名前5名,院级排名前3名。
3. CN刊物上发表与本人专业(学科)一致的第一作者论文2篇以上;或《山西建筑职业教育研究》发表第一作者论文每年1篇以上。
4.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5万字以上。
5.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院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6.参与院级以上与本专业(学科)相关教研、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者通过鉴定,国家级排名前5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院级排名前2位。或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已结题,排名前2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填写《澳门正规电玩游戏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报系部初审;
(二)各系部初审。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系部上交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确定初选名单,报教研科研部;
(三)学术工作委员会评审。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对各系部初选情况进行评审。学院召开学术答辩会,对初审公示无异议者进行竞职答辩,经由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民主测评,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
(四)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
(五)正式聘任。由人事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制
(一)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二)学院对已选拔出的教师,坚持重点培养、定期考核、及时筛选调整;
(三)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
1. 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由所在教学系部写出综合考核意见,经教研科研部审核后备案。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连任与调整依据。
2. 对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或违背以上评选基本条件其中之一者,将取消其称号。
3. 考核不合格者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资格者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将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4. 骨干教师从评选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 考核机制
(一)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和院教师岗位职责考核相结合,三年聘任期满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标准
除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骨干教师的考核标准如下。
骨干教师必须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发表论文论著,指导学生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拓展活动,在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或者教学改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任期内完成下列条件要求中至少三项:
1. 掌握本专业(学科)发展动态,主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完成年度计划。
2. 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本院学报发表论文至少每年1篇,为第一作者。
3. 教学成果显著,获得院级优秀教师或者院级教学竞赛等奖项,或者制作优秀课件每年1部以上。
4.主持本专业(学科)的专业(学科)建设或者其他课程改革工作,并要有成效;
5. 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6. 积极参与建设院级以上精品课程1门。
(三)考核程序
1.骨干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聘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填写《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并向学院教研科研部提供履行职责的实绩材料。
2. 由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考核条件对本院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3. 学术工作委员会对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将考核结果报院领导审定。
4. 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后由教研科研部备案,作为连任与调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待遇及政策
第七条 骨干教师待遇及政策
(一)对所确认的骨干教师,在技术职务评审或者专业培训与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与资助。
(二)为骨干教师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研究项目和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创造有利条件。
(三) 骨干教师享受的津贴为300元/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与修订权在院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nt-fa? Y : ? ??V ??W 极主持建设院级以上精品课程
1门。
(三) 考核程序
1. 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聘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填写《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并向学院教研科研部提供履行职责的实绩材料。
2. 由院学术工作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考核条件对本院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3. 学术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将考核结果报院领导审定。
4. 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后由教研科研部备案,作为连任与调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取消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待遇及政策
第七条 专业(学科)带头人待遇及政策
(一)学院设立专业(学科)带头人培养基金,对专业(学科)带头人出国访问学习、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大型学术会议和到国内重点院院进修提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助。
(二)为专业(学科)带头人承担国家及省部级课题研究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以适当方式资助专业(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或者教材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学院支持专业(学科)带头人召开专业或者学术交流会议。
(五)每人每月享受的津贴为500元/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与修订权在院学术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